车辆所有权证明(5篇)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证明吧,证明是由机关、学校、团体等发的证明自己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的一种凭证。我们该怎么拟定证明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车辆所有权证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车辆所有权证明1今有王国红、王辉锋二人协商分车,经抓球结果,王国红拿到蒙K66781,其后产生一切后果有王国红承担。与王辉锋无关。
王辉锋拿到冀A99983,其后产生一切后果由王辉锋承担,与王国峰无关。
即时生效。
证明人:
xx年x月x日
车辆所有权证明2车辆实际产权拥有人:
被借名上户的人:
证明人:
甲方有,发动机号过户后的牌号为湘 ,过户日期为xx年x月x日。
一、 此车是属于甲方购买拥有,现因家庭变故特殊情况,一时找不到合适买主,只得暂时过户到朋友乙方名下,特找到甲乙双方的共同好友王琼辉,做此协议的证明人,证明此协议的内容全部属实,涂改无效。
二、 等甲方家庭事务处理好后,乙方必须立即过户回甲方。
三、 在过户回甲方后,甲方愿付出一定的报酬给乙方。
四、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证明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证明 ……此处隐藏473个字……动产理论所作的'参照都可能存在瑕疵。在我们审判实践中,很多审判员都模糊了上述概念,往往将车辆登记的车主作为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四、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问题,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中国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综上,在我国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下,应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人呢?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同时,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还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车所有权的有力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车辆所有权证明4证 明
兹有我公司 甘L- 学 教练车,手续齐全,审验合格,车辆外观、车辆尺寸、副刹车、副后视镜,无变动,行驶里程在正常范围内,无违章记录,现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望贵局予以办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XXX年 月 日
车辆所有权证明5兹证明该车辆在黑龙江省xx市xx镇 村,
村民 的车辆情况如下: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
上述车辆的所有权人是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证明人(村领导):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