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借条(集锦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新时代,我们在很多事务中使用借条的情况与日俱增,一般由欠款人书写并签章,表明欠款人已经欠下借款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我们该怎么拟定借条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的借条,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的借条1本人(借款人)_________今借到(出借人)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个月,利率为每月_____%,全部本息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还清。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出借人有权私自出售与借款人有关的任意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最新的借条2今借(出借人) 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整),所有现金已经收到。约定于 年 月 日归还。年利率为 %。全部本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 元整。
此据。
借款人:
地址:XX市XX ……此处隐藏2233个字……p>
此据
借款人:李四(盖章)
担保人:王麻子(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最新的借条15一、注明了偿还日期的借条、欠条(包括过了诉讼时效后出具的欠条) ,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二、没有注明偿还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的次日。
三、没有注明偿还日期的欠条(包括过了诉讼时效后出具的欠条),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的次日,而不是大部分人认为的欠条出具之日的次日。特殊情况下,即履行期限届满后诉讼时效期间内出具的欠条。依据最高院个案批复,此类欠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点为欠条出具之日的次日。该批复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